综合测评得分=品行表现测评得分×3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 ×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20%
品行表现测评
1. 品行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计算公式:品行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得分(100 分+奖励分-扣分)÷年级(专业或班级)最高分×100
2.品行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校、市、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成员,分别加 5 分、8 分、10 分、15 分,班干部再适当增加 2-5 分。
(二)被评为省级、校级文明宿舍的,院(系部)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 10 分、5 分、3分,宿舍长再适当增加 1-2 分。
(三)获得先进个人类奖项包括优秀共产党员、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感动校园人物、自强之星等,根据获奖级别和奖项份量,酌情加 2-8 分。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 1-3 分,受到院(系部)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 2 分、4 分、6 分、8 分、10 分。积极参加顶岗实习加 3 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另加 3 分。
(五)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 1-3 分,受到院(系部)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 2 分、4 分、6 分、8 分。
(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表彰者,根据情况,加 2-5 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酌情加 6-10 分。
(七)品行表现其他加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院(系部)具体认定。
(八)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注意: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的不加分
3.品行表现扣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完成党、团组织和班级交给的任务,不做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违反者扣 15—20 分。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不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违反者扣 15—20 分。
(三)存在抄袭、篡改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扣 15—20分。
(四)按时参加学校和院(系部)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类活动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1节,请假多的扣 5 分;被发现替课代课的扣10分: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 2 分。凡院系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到的一次扣一分
(五)严禁在公寓楼内赌博、聚众起哄和摔砸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严禁将电瓶车电瓶带入公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寓楼。违反者扣 10—20 分。
(六)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携带食物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禁止乱写乱画,禁止乱丢垃圾,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打闹。违反者扣 2—5 分。
(七)学生应着装得体,不宜过度暴露;不得穿拖鞋、背心和吊带裙进入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违反者每次扣 1分。
(八)品行记录其他扣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院(系部)具体认定。
(九)违反校纪校规,受院(系部)通报批评者加扣 15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加扣 20 分,受警告处分者加扣 25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 30 分,受记过处分者加扣 35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加扣 40 分。(学校,院系同时被通报批评者,取最高分扣分,不累计扣分,所有受到以上通报处分的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十)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加扣 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 30 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加扣 35 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加扣 40 分。
(十一)学校例行检查通报的宿舍,宿舍全体成员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学业表现测评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通过所修课程(包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进行换算。计算公式:学业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专业或班级)学年最高加权平均分×100。
本人加权平均分:个人本学年的各科成绩×相对应课程的学分÷所有课程学分的总和
年级(专业或班级)学年最高加权平均分:待所有同学的个人加权平均分算出后,排出年级(专业或班级)最高加权平均分
本学年有挂科情况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有考试作弊、宿舍通报处分情况的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以下表为例,三名同学为一个专业
|
| 上学期
|
|
|
姓名
| 语文
| 学分
| 数学
| 学分
| 总学分
| 个人加权平均分
|
小明
| 90
| 4
| 92
| 3
| 11
| 92
|
小红
| 90
| 4
| 85
| 3
| 11
| 86.67
|
小亮
| 85
| 4
| 95
| 3
| 11
| 88.09
|
1、小明加权平均分=(90*4+92*3+93*2+95*2)÷(4+3+2+2)=1012 ÷11=92
小红加权平均分=(90*4+85*3+91*2+78*2)÷(4+3+2+2)=86.67
小亮加权平均分=(85*4+95*3+85*2+87*2)÷(4+3+2+2)=88.09
2、某同学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算法就是该同学加权平均分除以该班最高加权平均分乘以100再乘以50%。
小明学业表现测评得分=92/92*100*50%=50。
小红学业表现测评得分=86.6/92 *100* 50%=47.065。
能力表现测评
1.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学生在学术科研、过级认证、竞赛获奖、担任干部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表现合计加分组成。计算公式:能力测评表现得分=本人原始得分÷年级(专业或班级)最高分×100。
2.能力表现加分以学生考核结果、获奖证书、论文登载刊物、专利证书或各级行政单位文件等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一) 学术科研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须以邢台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上每篇加 11-20 分,省级每篇加 8-10 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学术会议采用者,视会议级别,每篇加 4-7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须以邢台学院为第一单位),每项加 15 分。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须以邢台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刊物每篇加 10-12 分,省级刊物每篇加 6-10 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 4-6 分。
(4).承担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视情况给予加分。国家级加 11-15分、省(厅)级加 8-10 分、市级加 6-7 分、校级加 4-5 分。科研项目以验收结题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在研项目分值为对应级别分值的 60%,同一项目在综合测评中只能使用一次。
(5)多作者(课题、论文、专利、项目)计分办法:第一作者计分系数 1,第二作者计分系数 0.8,第三作者计分系数 0.6,第四作者计分系数 0.4,第五作者计分系数 0.2,第六及以后作者计分系数 0.1。
(二)过级认证(仅在评奖评优当年加一次)
(1)初次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加 3 分,初级通过六级者加6分。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加2分,通过三级者加 3 分,通过四级者加 4 分。
(3)专业类相关资格证书加3分,非专业类相关证书加2分。
(三)竞赛获奖
竞赛获奖加分包括学科竞赛、学术科技活动、文体及其他类型竞赛获奖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团体项目加分,依据成员贡献程度分配。
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而未获奖的参加者加分由院(系部)认定。参加校、院(系部)竞赛活动未获奖的参加者原则上不予加分,具体情况由院(系部)认定。本项所述竞赛均为由我校或院(系部)举办或派出参赛者,其他非我校举办或派出者具体加分情况由院(系部)认定。
对于参与专业课老师推荐或组织的活动并获奖的同学,视情况予以适当加分
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竞赛
| 省(大区)级竞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20
| 15
|
一等奖/二等奖
| 18
| 13
|
二等奖/三等奖
| 16
| 11
|
三等奖/四等奖
| 14
| 9
|
获奖等级
| 校(市)级竞赛
|
特等奖
| 10分
|
一等奖
| 8分
|
二等奖
| 7分
|
三等奖
| 6分
|
参考尾表,尾表A类B类获奖的加分,获得C类及以下、到梦空间奖状的不加分
注:多人参与者,获奖人员参照学术科研第五条多作者计分办法。参与奖,多人参与者(只取前三名参与人员),参照学术科研第五条多作者计分办法。同时需要提供佐证材料,证书、成果、指导老师签名或学校出具的文件。
(四)担任学生干部(在评奖评优学年期间)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经考核后按表二加分。(服务满半年但未满一年者,按 50%计算加分)。
表二:
工作角色 业绩表现
| 校级学生组织
| 院(系级)学生组织
| 班级干部
| 学生社团
|
主要负责人
| 下一级负责人
| 其他成员
| 主要负责人
| 下一级负责人
| 其他成员
| 主要负责人
| 下一级负责人
| 宿舍长
| 主要负责人
|
优秀
| 15
| 12
| 6
| 12
| 9
| 5
| 10
| 7
| 5
| 6
|
良好
| 12
| 9
| 4
| 9
| 7
| 3
| 7
| 5
| 3
| 4
|
合格
| 9
| 6
| 2
| 6
| 5
| 2
| 5
| 3
| 2
| 2
|
说明:
(1).学生组织包括校、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国旗护卫队、广播站、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院(系部)认定的组织。
(2).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指主席团成员,下一级负责人指部长和副部长。
(3).班级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干部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班委会干部包括班长和各班委成员,主要负责人指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班长。
(4).学生社团干部是指在校团委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5)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6).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7)各部门、院(系部),各级党、团组织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干部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五)创新创业
1.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获国家、省、市、县区和学校立项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组成员可分别加 25、20、15、10、5分。多人参与者,参照学术科研第五条多作者计分办法。
2.参加院系组织的超市、物流实习,校企合作项目的加2分
邢台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新时代优秀人才,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一、评奖范围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二、评奖名额及金额
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奖金为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奖金为5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奖金为300元。
三、评奖条件
申请学生除具备获奖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
(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2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40%。
四、其他方面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